作者 | 廖聪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两者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我们从法律角度和财税角度对相关问题做个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定义
在了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之前,我们先看看两者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法律方面的异同
根据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我们对两者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们从法律方面进一步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
1.投资主体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和第1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同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债务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指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经营场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可见,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方面的异同总结如下:
法律方面异同 | ||
内容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主体 |
个人或者家庭 |
自然人 |
诉讼主体资格 |
1、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以个人独资企业自己的名义进行 |
债务承担 |
无限责任 |
无限责任 |
经营场所 |
一般情况下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是 |
是 |
三、财税方面的异同
了解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方面的异同后,我们再从财税方面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
1.设置会计账簿方面
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2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对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纳税人资质登记方面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什么情况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主要法律依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在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主要法律依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什么情况下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税款征收方面
税务机关对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对其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一种)的方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第1款第2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4.适用增值税条款方面
在适用增值税条款方面,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增值税中关于“个人”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增值税中关于“单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5.适用所得税方面
关于所得税计算方面,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2条和第7条规定,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和第3条规定,经营所得,应当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该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对于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中8个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不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确定。
对于实行核定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务机关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地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财税方面的异同总结如下:
财税方面异同 | ||
内容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设置会计账簿方面 |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于达不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 |
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纳税人资质登记方面 |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
税款征收方面 |
主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于符合一定条件、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第1款第2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
适用增值税条款方面 |
适用于增值税中关于“个人”的有关规定 |
适用增值税中关于“单位”的有关规定 |
适用所得税方面(查账征收) |
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8项生产经营所得不比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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